V故事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如何才能回家

02通过外交途径索还或索赔被劫文物的国际法理分析

在上述五种文物回归的方法与途径中,通过国家间的外交方式争取部分文物的回归,应是目前最为简捷有效的办法。

1

文物回归的情理分析

就情理而言,中国追讨被其他国家以战争的形式劫掠的文物,是天经地义之事,最易于为世界各国人民及政府所理解和认同。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理所当然。这句话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的传统习惯法,在相当大程度上也同样适用于世界其他国家的习惯法。偷窃或抢劫他人财物,必须无条件归还,不但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朴素观念,也完全符合世界各国、各民族古代社会法则。在古希腊、古罗马,都有类似的法律或思想。我们知道,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炮舰政策,不断对他国发动侵略战争,野蛮地劫掠他国财物。但那是过去的事情,在当今时代已经不太可能继续这样做了。任何抢劫他国、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可耻的、非法的。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回避追讨被人无耻劫掠的文物这一话题,而是应该理直气壮地去宣传、去争取、去努力。我们一定会取得各国人民,也包括曾经劫掠我国文物的国家人民的理解和支持。19世纪法国的大文学家雨果即曾真诚地说:“法兰西帝国把这些(即圆明园等处)财富的一半都掠为己有,而现在却又以一种占有者的无耻,把夏宫(即圆明园)极为华丽的古物都拿出来作排场,并且还要装出天真的样子。我相信解放了的法国,涤荡了污泥浊水的法国,一定会把这笔不义之财归还给被抢劫过的中国,这一天是一定会来到的。”[1]

今天,也有一些国家的正义人士对中国人民追索被劫文物持理解和同情的态度。如德国的德累斯顿国家艺术博物馆馆长罗特,他说:“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遭受到这么多包括德国在内的外国系统性且长时间的掠夺”,“这些艺术品的流失对中国来说是一处伤痕,这个国家需要这些物件来重新建立自我认同”[2]。

2

文物回归的法理分析

就法理而言,西方国家劫掠他国文物既有违于当时的国际法,也有违于现今的国际法。

在世界古代各国的历史中,通过战争占领他国领土、劫掠他国财产是司空见惯的。某些国家发动侵略战争的目的,就是为了掠夺其他国家或民族的财物。但是,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正在逐渐发生重大的变化。

经历了至年欧洲的三十年战争以后,当时的主要参战国在威斯特伐利亚的明斯特和奥斯纳布鲁克通过谈判签订了两个和约,合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的许多规定,诸如要求举行国际会议、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等等,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其后,在一些欧洲国家间的协议或协定中,开始出现了归还被抢文物的规定。

年,法国和西班牙结束了至年的法西战争,双方于11月7日签订了《比利牛斯条约》。该条约第条规定,法、西两国各自指定一名大臣前往对方的宫廷,以便解决双方“在收回根据本条约他们应当重新占有和享有的财物时,会遇到那些目前占有上述财物的人以各种借口对恢复他们权利造成困难和阻碍,或在彻底执行上述各项规定时会出现的任何其他障碍”[3]。年,瑞典和波兰结束了两国间的战争,双方在格但斯克附近签订《欧里亚条约》,规定,瑞典不但要将从波兰库尔兰公国强掠的殖民地多巴哥归还给库尔兰,而且必须把在北方战争中从波兰王宫中劫掠的珍贵档案和图书立即归还给波兰。在年至年的拿破仑战争中,法国对欧洲和非洲各国的文化财产进行大肆劫掠,后来巴黎的卢浮宫内予以展示,以炫耀其武力的强大和胜利的荣耀。为了使法国通过战争手段劫掠他国文物的行为合法化,拿破仑一世曾强行与各战败国家的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以便取得战败国政府向法国政府转让这些文化财产的条约依据。

然而,历史毕竟是公正的。拿破仑战败后,年反法同盟国奥地利、英国、俄罗斯、普鲁士在维也纳召开和平会议,坚决要求法国必须将拿破仑一世劫掠的各国文化财产全部归还原属国家。在这次会议上,各国还签署了有史以来第一个确认掳掠他国文化财产为非法,并要求必须归还被劫文物的条约。

随后,反法同盟国对法国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文物追索活动。普鲁士政府派出一个专门委员会前往巴黎,自行从卢浮宫等处清理并带走了他们认为原属普鲁士王国、在拿破仑战争中被掠的文物及其他艺术品。其中一件珍贵的手稿稿本,是—年“三十年战争”中先被劫掠到梵蒂冈,后又辗转流失到法国的,在这次大约年后的文物清理活动中,也返还给普鲁士。19世纪30年代的另一部重要的国际法著作——美国人惠顿的《万国公法》也曾记载:“法君拿波良(拿破仑)第一曾经征服多国,尽将其奇妙名物掳至法都。后诸国合兵破其京师,议和约时云,此物皆是战权外物,即将各物分开,交还原主。”[4]

尽管当时欧洲地区的一些军事强国并未遵守相关的规定,仍不断发动掠夺战争,但是,有了制止和反对劫掠他国财物的国际法规定,就使掠夺文物的行径成为非法。这为最终制止这种行径开了好头。为了进一步规范、限制对其他国家发动的战争行为及财物掠夺年召开了共有26个国家参加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会议通过了《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关于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和另外三个宣言。年又召开了有44个国家参加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会议通过了《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限制用武力索取契约债务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等13个国际公约。年和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讨论通过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对在战争中如何处理交战国的文化财产问题都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在两国的军事行动中,要区分公有财产、军用设施和私人财产。凡是没收或破坏私人财产,包括用于宗教和教育事业的设施及纪念碑、艺术品等,皆属于非法行为。如第46条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得没收”;第47条明确规定:“应正式禁止抢劫”;第53条明确规定:“占领军只能占有严格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贷栈和供应品,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属于国家的动产。”第56条明确规定:被侵略国家或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和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于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有意的损害”,不但“均应予以禁止”,而且还要“受到法律追究”。也就是说,除非由于战争必须而不得不采取的行动外,禁止占领方对被占领方的文化财产采取任何不法行为,确认了除“军事必要”之外,在武装冲突中必须保护文化财产的新的国际法普遍规则,标志着战时保护他国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思想体系的基本形成。由此可见,英法劫掠圆明园内的珠宝玉器、文物字画等,不但明显违反了欧美国家的国际惯例,违反了《万国法》、《万国公法》等,而且为以后的海牙国际公约所不容。在此,我们需要特别《万国公法》第4卷第2章的相关规定:“战者占据地方,将公地、公物入官者,必须(签订)和约或让地之约,坚固其事,否则仍归复原之例。”[5]既然《万国公法》规定,战争的一方若想取得另一方的“公地、公物”,就必须以双边条约的形式予以确认,而圆明园内的被劫文物,并未经中外国家或政府之间条约的确认,英、法两国所劫掠的中国文物自其劫掠之始,就是违法的。

近代以来,英、法、美、俄等西方国家利用战争手段,通过不平等条约,从中国攫取了大量的赔款,割占了大片的中国领土,这与英法两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劫掠中国文物一样都是非法的,但就国际法或中外条约的法理而言,二者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至少在形式上具有条约依据。而后者甚至在形式上也不具备任何法理依据。尽管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各种国际公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毕竟明确提出了禁止在战争中任意破坏、抢劫他国文化财产的基本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战胜国根据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各种文件精神,在年签订了《凡尔赛和约》和《圣日尔曼条约》,明确规定:德国和奥地利等战败国,必须无条件归还从其他国家劫掠的文物。《凡尔赛和约》第条规定:“德国须依据法国政府制定的清单向后者返还本次战争,及其年至年战争期间被德国当局掠走的战利品、档案、文物及艺术品。”《凡尔赛和约》还规定:德国必须在比利时政府提出要求的三个月内,重建在战争中被德国焚毁的鲁汶大学图书馆;对于已经焚毁于战争中的珍贵手稿、图书、地图及其他文物,德国必须依据“以书还书,以手稿还手稿”的原则,亦即所谓“同类返还”的方式,以同等数量,相同或相类的其他文物相抵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痛定思痛,在考虑如何避免再次爆发战争的同时,也在考虑在未来的战争中如何有效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为此,苏联、美国、英国、法国“代表全体联合国家的利益”,于年8月8日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又称《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或《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成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意大利等轴心国主要战犯的法律依据。其后又有澳大利亚、比利时等19个国家加入了这一协定。该协定宪章的第6条2款明确规定:对于凡是“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而进行毁坏”他国建筑、财物等等的行为,皆应判定犯有战争罪。

据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裁定,德国在其占领区内掠夺财物的做法,不但是德国政府犯下的战争罪行,还要追究某些具有抢掠行为的个人的刑事责任,由此而首开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规则,保护各国文化财产,并对战争抢劫罪予以惩罚之先河。

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95(1)号决议《确认纽伦堡法庭组织法所认定的国际法原则》,年8月12日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四公约》,年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的相关条款,都再次明确规定:凡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破坏文化财产的行径,都应该归属于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的一部分。具体言之,《日内瓦第四公约》第条再次明确规定:凡是“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与暴乱之方式对财产之大规模的破坏与征收”,“都是严重破坏公约行为”。也就是说,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任何破坏、掳掠公共和私人财产(包括文化财产在内)的行为,都是战争犯罪。

年5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可简称为《54公约》)附加《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缔约各方承允,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被占领土输入其自己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将予以接管。接管应于财产输入时自动实行,或者在未自动实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被占领土主管当局的请求而实行。”第三条规定:“缔约各方承允,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将在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返还给以前被占领土的主管当局。”

这一条约较以前的条约有了明显的进步。它已不再是讨论或规定缔约各方是否具有劫掠他国文物的权利,是否犯有战争抢劫罪了,而是非常明确地规定,缔约各国在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其他国家的文物不受损失,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当某一国家的文物处于另一国的控制之下,控制国对该文物只有保护与接管的责任,而无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更无变更其归属权的权利,一旦两国的武装冲突结束,接管一方必须无条件将被接管的文物归还原属国政府。

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巴黎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可简称为《70公约》),我国政府于年加入了这一公约。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28届会议通过《归还各国被掠夺的艺术品》的决议,即联合国大会第号决议,指出:在过去的殖民侵略或统治时期,被殖民侵略或统治国家的“艺术品几乎无代价地从一国整批移至他国,深信归还此类艺术品,对因其转移而蒙受重大损失的国家构成公平的补偿,确认如另一国家迅速将艺术品、历史文物、博物馆珍品、手稿和档案,无偿地归还原属国,是对所造成损失做出公平补偿,应能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年6月24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罗马通过了《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可简称为《95公约》)。年3月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这一公约。据此,中国政府将有权在文物流失后的75年内,依法提出返还或归还流失文物的权利。这一公约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是自此以后通过非法手段和途径流失到境外的文物,而并非既往的历史问题。但是其第10条第3款又明确规定:“本公约不以任何方式证明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以前的、或者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而被排除在外的任何性质的非法移交是合法的,也不限制国家或者其他人根据本公约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济措施,对于本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或者归还请求的权利。”这一段条文的主要思想有两点:

1.本公约的适用范围,虽是公约签订生效后非法流失到境外的文物,但“本公约不以任何方式证明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以前的……任何性质的非法移交是合法的”。意思是说,外国某些个人或团体,以任何非法形式占有的文物,始终是非法的。

2.本公约对于公约生效前非法流失到境外的文物虽然没有条约的约束力,但是,并“不限制国家或者其他人根据本公约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济措施,对于本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或者归还请求的权利。”意思是说,文物流出国虽不能据此公约取得文物追讨必胜的法律保障,但是并未丧失文物归还的追索权和法律的请求权。

在此,我们还要认识到这样一个历史的现实,截至目前,英国、美国、德国等文物流入大国并未签署这一公约。而法国、俄罗斯、荷兰、瑞士等国,虽签署了这一公约,但其国内的立法机关尚未正式批准。因此,该公约尚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法律的约束力。

与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提出过一个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掠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意思是说,对于在战争中被劫掠或遗失的文物原持有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归还要求。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众多国家的普遍赞同。

3

文物价值得以全面体现的分析

我们知道,文物的价值,只有在其最初诞生国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下,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任何历史文物的存在和保护的价值,在于其文物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所谓文物的原真性,当然首先是强调必须是真实的原物,不能是仿制赝品。而所谓文物的完整性,当然首先是要求文物自身无缺损,即其“原样”的完整。此外,还有更高层次的内在要求即要求保护、保存周围系统环境的原真性,要求所包含的历史信息的完整性。

我们还知道,任何国家的任何历史文物,都是这一国家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习尚、价值观念等等的产物。也就是说,任何历史文物都不是一件孤立的“物件”,而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阶段综合历史信息的物化凝结,同时又是一个国家精神文化的载体。大量文物的流失,不但会造成一个国家文化发展的裂痕,还会导致一个国家或民族对历史认知的缺失。任何历史文物,一旦离开它的母体,离开它的文化系统,就会失去其固有品质和活力。因此,当代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又提出了“在起源地保护文化财产”的原则。

不论是产生于古埃及和古希腊那样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文物,还是产生于古代中国、古代印度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文物,一旦离开整体文化遗存,被“安放”在异国他乡,就算还能保持“原样”和“原色”,却无法保持“原汁”和“原味”。在异质文化土壤和氛围中,怎能真实而准确地欣赏这些文物的美,又怎能全面理解其历史文化价值呢?

古代中国文物被掠到异国他乡,在异质文化环境里,处境着实尴尬。即使有人别出心裁,制作了文物的局部环境,却仍然无法复原与这些文物血肉相联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环境。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而言,促使被盗、被掠的中国文物尽快回归原来的文化遗址,与原有的文化环境融为一体,不但有利于艺术价值得到全面而充分的体现,更有利于中国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光大。

尽管联合国及其下属专门机构作出了有关文物流失与归还的决议,因这些文件不具备切实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被人们称作“国际软法”,遭到诟病。但是,这些公约条款,毕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正义呼声,反映出有关被掠文物返还的发展趋向,具有重大的道义力量和舆论影响力,对文物流出国是一个巨大鼓舞,对于文物非法流入国也形成了一种国际舆论压力,对日后相关公约法律的制定,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4

文物回归的成功案例分析

就世界范围而言,追讨文物成功的事例已有多宗。如8年,西班牙国王访问秘鲁之机,秘鲁向西班牙发起了追讨文物的外交与舆论攻势,讨回了45件珍贵文物;8年,瑞典国家图书馆以出借的形式,将《吉佳斯法典》归还给捷克;9年10月7日,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主席哈瓦斯宣布,在法国卢浮宫博物馆归还流失的文物以前,埃及将中止与卢浮宫博物馆的一切合作,10月9日,法国文化部就此回应称,法国政府已决定将卢浮宫博物馆收藏的古埃及法老时期的5件文物归还给埃及。9年,法国与韩国达成最终协议,商定韩国可以“租借”的方式保管外奎章阁图书,每五年更新一次租借合同,可以无限期租借下去,从而实现了以“租借”的形式完成的文物回归。此外还有意大利、津巴布韦、,伊拉克、肯尼亚等国家,也有通过不同方式追讨文物成功的事例。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流失文物的追讨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民间组织或个人无法替代的作用。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追索和归还失物的要求,应当通过外交部门进行”,规定各国政府的相关部门才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合法主体。《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也就是说,不但自然人个人,就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甚至是地方政府,都不可能成为合法的国际法院当事者。

5

文物回归不受追讨上限限制的分析

世界各国追讨被掠文物,多有不受追讨年限限制的成功事例。年,反法同盟在维也纳召开和平会议,要求法国必须将拿破仑一世所劫掠的文化财产全部归还原属国家。据此,普鲁士从法国手中追回了“三十年战争”中辗转流失到法国的珍贵手稿稿本,追讨的时间上限为年左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年签订《协约国和参战各国对德和约》即《凡尔赛和约》,第条即规定:“德国须依据法国政府制定的清单,向后者返还本次战争,及其年至年战争期间被德国当局掠走的战利品、档案、文物及艺术品。”其文物追讨的上溯时间上限将近50年。一些国家追讨文物的时间上限也上溯到200年前。根据条约规定,奥地利必须归还年从意大利劫走的全部文物。

年和5年,澳大利亚两次成功追讨英国自年从塔斯玛尼亚劫掠的古代土著人的文物,追讨上限长达年左右。

4年5月,津巴布韦向德国追讨皂石鸟石雕基座成功,上溯时间达余年。

8年1月,捷克以租借的形式从瑞典国家图书馆追回了瑞典军队于年从其首都布拉格掠走的《吉佳斯法典》,追讨上限长达年。

9年11月,韩国以永久“租借”的方式,收回了法国于年(几乎与英法联军年劫掠圆明园同时)劫掠的外奎章阁图书。其上溯时限年。

6

文物回归的追讨空间分析

我国政府的一惯原则立场为我国追讨被掠文物,保留了极大的空间。凡是对中国近代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由于西方列强的武力强迫,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许多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损失了许多国家重要利权,一旦铁错铸成,后人便难以更改。可是另一方面,也的确还有一些爱国官员在外交场合拒绝在不平等条约上签字,为日后中国收回某些利权留下一线生机。

例如,年初,清廷驻俄公使杨儒奉命与沙俄谈判收复被占领的东北三省。谈判期间,杨儒不惧威胁,不受利诱,断然拒绝沙俄提出的约稿13条。尽管此后俄军仍然强行占据东三省地区,但由于杨儒不辱使命,拒绝签订不平等条约,为日后清政府继续与俄国交涉,并最终收回东北三省保留下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又如片马事件。年、年,英军曾多次出兵占领中、缅(缅甸当时为英国的殖民地)边界上我国的片马地区,并设立兵营驻守,设置官员实行统治。由于云南各族人民的反抗和全国人民的抗议,清政府和以后的民国政府都拒不承认英军的占领。终于迫使英国政府于年承认片马是中国的领土,从而为我国最终收回这一地区奠定了必要的事实依据与条约的法理基础。

年3月7日,我国政府参加签署《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同时声明:中国加入这个公约,绝不意味着承认在本公约生效前,任何从中国盗走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本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中国仍保留收回的权利。这就为我国政府通过外交等途径追讨被掠文物,保留下巨大的法理空间与应对周旋的余地。

当然,我国政府采用法律和外交等手段,也已从英国、美国、丹麦等国家,成功索回了数千件非法走私到海外的文物。例如,年到年,中国有关文物部门,在中国驻英使馆的帮助下,与英国警方合作,历时三年,终于将一个盗窃、走私中国文物团伙走私到英国的件珍贵文物成功追讨回国。8年4月,中国成功从丹麦追讨回新石器时代至元、明时期的文物件;年4月,中国又成功从美国追讨回唐代贞顺皇后敬陵的石椁。

但是,中国成功追回这些文物,都是《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签署以后走私出口的。目前较为急迫的任务,是要研究那些在相关国际条约签署以前流失海外文物的追讨、索归的具体法理与方法等问题。

7

文物回归的追讨主体分析

中国政府是被掠文物的合法代表。由中国政府直接提出外交要求,其合法地位是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不能否认的,可以有效地避免2009年2月中国民间律师志愿团向法国法院提出阻止佳士得公司拍卖圆明园青铜鼠首和兔首时遭遇的法律尴尬与困境。

03

基本结论

综合国内外史实和国际法理,我们认为,中国文物流失于海外的类型与途径不同,我们的态度和办法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所有非法出境的文物,我们都有追讨的权利。根据情理法理、文物的价值、成功回归的案例、回归的时空条件等情况,应确定先易后难、逐步索还或索赔的基本原则。对于流失海外的各类文物,当务之急,是追讨外国在侵华战争中掠走且至今仍为该国家所据有的这一部分珍贵文物。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逐步追讨其他流失文物。

在追讨流失海外的中华文物的活动中,政府具有最为重要的作用。首先应由中国政府出面,与英法等国政府进行外交交涉,要求两国政府无条件归还侵华战争期间在中国劫掠、至今仍收藏于两国博物馆或图书馆等文物部门内的全部中国文物;对焚毁圆明园等五园三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在战争中给中国人民生命与财产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要求英法两国对焚毁圆明园等皇家园林以及因特殊情况不能归还劫掠文物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在西方各国历史上是有法律与事实先例可循的。例如,年的《凡尔赛和约》即明确规定,对于已经焚毁于战争中的比利时国家的珍贵手稿、图书、地图及其他文物,德国必须依据“以书还书,以手稿还书稿”的方式,亦即“同类返还”的原则,以同等数量,相同或相类的其他文物相抵还。年3月俄国与波兰签订的《里加条约》第11条也明确规定,俄国不但要归还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年从波兰劫掠的各种文物,而且还要给予波兰万卢布的经济补偿。

对于已流失海外多年,多次交易,现在持有者已经根据其所在国国内法取得所持文物的“合法取得时效”,或是原持有者已失去请求追索时限的文物,我国政府在政府间外交交涉谈判等方式外,还应该利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法律约束、文物保护的道德规范、国际社会舆论的压力等综合手段,通过由第三方出面进行较为灵活的“仲裁”、“调停”、“斡旋”、“和解”等不同方式,尝试或探讨有关流失文物回归的各种可能。

[1]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6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2]转引自《中华收藏网》,9年10月23日。

[3]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年版,第77—78页。

[4]〔美〕惠顿:《万国公法》卷四,丁韪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年版,第23页。

[5]惠顿:《万国公法》卷四,丁韪良译,第31页。

*原载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6期,有删节。

*感谢王开玺老师授权,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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