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又称鸦片花,是世界上最美丽的花之一,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而俗话说越美丽的事物越是有毒,罂粟壳作为国家管制麻醉药品,长期食用易使人依赖成瘾,还会对神经系统造成损害。而资中县一家面馆却为吸引顾客在自制臊子里非法添加罂粟壳,危害食客身体健康。
案例简介
梁某在资中县开了一家面馆,但生意并不理想,为招揽顾客,梁某想到在臊子里添加罂粟壳来提升香味。于是在年5月至12月,梁某为给自己销售的面条增香,从他人处多次购得罂粟壳制成的罂粟粉,在其经营的面馆里,将罂粟粉掺入自己炒制的兔子、肥肠、牛肉等臊子中,并添加在面条里销售给顾客食用。
年11月2日至年1月12日,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曾先后三次对梁某所经营的面馆进行现场抽检,其中第一次抽检的兔子面臊子中含有不得检出的蒂巴因、那可丁、罂粟碱成分。其余两次送检的肥肠面臊子、牛肉面臊子以及部分香料粉中均含有不得检出的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等成分。
年1月12日,梁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
年6月11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资中法院提起公诉。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梁某经营的面店内扣押了各种香料粉若干。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梁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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