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人你还在汤里加大烟果吗赶紧停止砚

▍来源:综合自中青在线及网络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张文凌)一家小小的凉品店,为增香提味,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经营者朱敏将“罂粟壳”掺入料汤中。经法院判决,朱敏因此获刑6个月。

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年3月8日,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州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江那镇嘉禾路号稻花凉品店,个体工商户朱敏加工销售的早点、凉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朱敏在料汤中添加、掺入“罂粟壳”(俗称“大烟壳”)。

经查,年2月26日以来,朱敏在稻花凉品店加工销售早点、凉品的过程中,为增香提味,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添加、掺入料汤中加工早点和凉品,至年3月8日案发时止,共使用添加、掺入了“罂粟壳”的料汤加工销售早点、凉品余碗,获销货款余元。

执法人员扣押了当天添加、掺入46个“罂粟壳”的料汤15公斤,并对料汤现场抽样,将样品于当天送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物质。

年3月21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论(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因朱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年4月15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砚山县公安局作刑事处罚,并抄告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经砚山县公安局调查终结、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年10月9日,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经营者朱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判决生效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朱敏作出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民警提示:

罂粟壳,俗称“米壳”,文山当地也叫“大烟果”。为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生物碱类物质。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容易成瘾,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国务院有关部门自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其上明文规定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禁在食品中添加。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味道鲜美而不顾个人安危胡乱食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更不能因为招揽顾客而置大众安全于枉然,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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