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自“PKULAWREVIEW” 府
为灭伦抄害事。据陈大任告前事,票差本役前去,即拘后开犯证赴府听审,毋违。
计拘:
被告:陈大授
干证:曹一登、孔弘慎
崇祯三年八月初八日 差卞文
票行 定限本月次日缴
图10 《孔府档案》中的拘票
崇祯三年(年)八月初七日,孔府庙户陈大任状告陈大授,称陈大授叠淫惯盗,凶暴异常,为一方大害,本月初六恃酒无禁,平空将其妻女殴打,遍身重伤。陈大任还罗列陈大授污奸侄妇孔氏不遂、奸污侄女大姐盗嫁河南、漏报人丁等六大罪行,要求孔府裁决。孔府见事情严重,于次日发出差拘票,命令差役前去拘拿陈大授赴府听审。
(二)差缉票
“缉”有搜捕、捉拿之意,比“拘”性质更为严重,一般专指有明确犯罪性质,但拒不认罪,且脱逃、私逃一类的案件。对待此类人员,往往会突破区域的限制,呈报上级、通知平级、下发所属机关,以便协助尽快捉拿归案。差缉票中,一般带有“锁押”“押解”字样,这意味着衙役不仅可以使用强制性手段,还可以对当事人施以物理性的约束。试举两例:
如:
钦加同知衔特授保宁府南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记大功八次王为差缉事。案奉保宁府正堂文札开,转奉各大宪批。据蒲江县具禀增生张肇灼管理济积各仓并三费局亏款私逃一案。等因。奉此,合行差缉。为此,票仰该役前往县属境内,严密查拿增生张肇灼,务获随票带县,以凭押解归案审办。去役毋得……
计缉:亏公私逃增生:张肇灼
光绪三十年正月初七日户房呈
稿行
保宁府衙为协唤差缉蒲江县增生张肇灼,其管理济积各仓并三费局事,致亏款私逃等情,下发札文给南部县,协助捉拿张肇灼。因此,知县便派遣差役在县属境内严密饬查,如发现立即捉拿归案。
又如:
特授四川保宁府南部县事尽先补用直隶州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罗为差缉事。案据民人姚学贤具告谢三钦等窝窃刁藏一案,当经审讯未结。因案内要被夏三等畏罪脱逃,除移知苍、广两县协缉外,合行差缉。为此,票仰该役前往县属境内严缉夏三等,务获锁押带县,以凭讯究。去役毋得……
计缉:逃犯:夏三、黄饱吃;逃妇:姚蒲氏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八日刑房呈
稿行
图11 差缉票
四月二十一日,姚学贤具称,蒲氏未育有后,谢三钦、谢三连、黄饱吃、夏三等惯窃成性。黄饱吃、夏三等刁拐蒲氏至谢三钦等家中,奸宿不归,族邻将蒲氏叫回后,谢三钦、黄饱吃等撬开宅后,又将蒲氏引出藏匿。二十二日,保正张崇宽也禀称,谢三钦等行窃方境诱拐妇女,公恳除害。从其后的叙供得知,黄饱吃等行窃诱拐妇女情事基本属实。故知县移知苍、广两县合理差缉,逮捕逃犯归案。
五、清末法制改革后“票”的变化
前面讨论的都是法制改革前的情况。清末,新政兴起,法制领域开始实行一些改革。就南部县的差票而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表现主要有三:
一是票稿制度被附卷存查制度取代(如图12所示)。根据袁慧等人的统计,这种存查票出现在光绪三十四年(年)六月初三日,一直持续到宣统三年(年)九月初九日。期间虽还有以前的稿票,但集中在宣统三年,且数量极少。附卷存查票的出现是清末四川全省开展的吏治整顿与各省试办审判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核心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口食数额,以减轻民众负担。该票较之以前的票稿,至少有两处特别不同:一是按房半印编号,其管理更为规范;二是出现了西方外移法律词汇,如公诉、证据。
图12 清末的“附卷存查票”
二是分类更明确。随“附卷存查票”连在一起的还有票的正本。正本系雕版印制,为差役执事所用,一般不存入档案。正本票包括三个部分(见图13之A、B、C):最右边为形式事项部分(A),此部分又分三栏,最中间刻“传人用传召票,缉贼用缉捕票,查勘用勘验票,追款用饬追票,谕饬用饬遵票,关传用关协票”(A-2),这种分类法是将之前的做法格式化,较之以前更为明确;最上面须填写票的具体类型,如图13A-1部分填写的是“传召票”,一票只能填一种;最下面,即A-3部分,是案件相关人员的情况,需开列原被、干证、保甲等相关人员的姓名、住址等信息。
图13 清末传召票正本
正本票第二部分为实质事项部分(B),主要包括前衔、事由、饬令、日期、画行等。兹选录一件内容完整的档案作一说明:
①在任候选直隶州特授保宁府南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史②为查勘事。③案照何现炳以越界蓦伐控何现富等一案,④仰该书持票前往,协同词证何多佑等查勘何现炳业内柏桑树株有无被何现富等越界砍伐若干情事,详细勘明,据实禀复,依限回县,以凭核夺。该书于应得口食外,毋得藉票滋扰,致干重办。须票。
⑤住庞家营,离城九十里。
⑥原被应各给书、仵每名口食钱二百五十文,差役每名口食钱文。
⑦承吏: 总役: 仵: 书:何纯照差:
⑧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五日
⑨县行⑩限四日销
上列①为前衔,②为事由,③为案件名,④为饬令内容,⑤为当事人地址,⑥为两造应付口食费用,⑦为衙门承办者,⑧为发票日期,⑨为稿行,⑩为销票时限。比较法制改革前的同类票(图3),特别之处在于⑥,它严格规定了书仵、差役的口食钱。口食费用的处理依据来自第三部分的规定。
第三部分为附加的口食章程(C),其核心是“计里给资”,以防衙役无止境地勒索。原文如下:
附列书仵下乡勘验绘图开单禀覆口食章程
一、路在百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二百五十文;
一、路在一百五十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三百五十文;
一、路在二百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四百五十文;
一、路在三百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六百五十文;
一、回县具禀,原被各给钱一百文。
附列差役口食章程
一、路在五十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三百文;
一、路在百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六百文;
一、路在一百五十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七百文;
一、路在二百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八百文;
一、路在二百五十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一千文;
一、路在三百里以内者,原被各给钱一千一百文。
以上所定川资口食无论原被人数多寡,只准照取各一分,如无原被只准向票上有名之人取一分。缉捕命盗案,票差柜有费,事主不给,倘敢多索分文,准禀诉究办。
宣统元年(年)八月,四川总督赵尔巽改革讼费,原文如下:
第一条 词讼案件每案只票差二名,口食由原被两造分给。十里以上,每差一名,两造各给钱三百文,以上每十里加给钱一百文,路远照加,每名只准加至一千文为止。又无论原被人数多寡,每造只准各给一份,不得按人数索取。如无原被,由票上有名之人共给一份,应给若干,均由官于票上标明,至复讯案件,原被共给钱二百文。
第二条 命盗案件厂费及书仵差役口食等项,向由三费局支给,不准向事主需索分文。如有捏报假命案希图拖累者,审实除罚赔厂费外,仍照章加倍判缴讼费,以示惩儆。至民间禀送盗贼,每起由三费局支给刑房及值日人役纸笔等项钱八百文,不准使事主及押送人花费分文。
第三条 有暂时押管人犯,一人只准一差,每差由被押人给口食钱八十文,多索严办。贫者不给。
比较上列两种法规,宣统元年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书差口食费用,严格区分重情与细故案件。其中命盗案件厂费及书仵差役口食等项,因有三费局负责支出,再次强调不得向事主需索摊派。该法规要求“无论书役,所有按里应得口食均须于票后分款刊刻,给票时用朱笔标明,使人一目了然,以杜蒙索。”此后,票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出现了传唤票,而不是先前的传召票;上图的C部分全部被新规代替(见图14)。
图14 清末传唤票正本
三是出现了专门针对细故案件的“传知票”(图15)。
图15 清末传知票
原文如下:
在任候选直隶州特授保宁府南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史为传知自行投案事。据×××以×××词控×××一案,查所控系×××细故。被告正当投案诉明,断无匿不到案之理,不必差传。为此,即着原告×××持此传票交给该管保甲×××,该保甲接到此票即速告知被告×××,定于×××月×××日自行到县投案,将票呈验,立即讯结。其两造、干证均着自行邀齐赴案,如干证不到则不能审讯,一切应行呈验要件,均各检齐,临审呈案,以免另行往返致有守候拖累之苦。此系本县深恐吾民受差役扰害,故特设此票。尔等须体我一片苦心,届期务行投到,一讯即结,既不耗费钱文,又不费时失业,幸勿观望迁延。如届期原告不到,将案注销;被告不到,签差传召。慎勿违误。须票。
右传知票给原告×××、×××,保甲×××、×××准此。
光绪三十×年×月×日
保甲接到此票,将人传齐后仍交原告带回,该保甲在此处划一押
传人保甲如敢需索分文,准禀诉严究
衙门为避免差役扰民,针对钱债、田土、买卖等细故案件,专门设计了传知票。此票不需要差役,免去了差役传案的口食银。具体做法是:衙门受理原告告状后,把此票给原告,由原告交给所管保甲,保甲拿到传知票后通知被告到县投案的具体时间。两造在规定时间自行到案听候衙门审讯。若原告不到,注销案件;若被告不到,则派人签传。就笔者所看到的档案,有被告不到,再发传票的情况。但这类票自宣统元年八月四川总督赵尔巽改革讼费后,就没有再出现了。
六、结语
就诉讼而言,当县官对两造或其中一方的诉讼作出“准”或“候唤讯察究”之类的批词时,意味着诉讼进入下一个流程,衙门便会发票给差役,派其持票执事。这个“票”就是差票。人们习惯上认为它只是传唤相关人员到衙门审讯的凭证文书,如华夫主编的《中国古代名物大典》认为差票是“官吏遣派差役传人之凭证”。事实上,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在《南部档案》里看到的差票,其作用并非如此单一。它因案情的需要,在庭审前的不同阶段呈现出单一的调查取证、单一的差唤、兼具多种功能的人证传唤等不同的功能;而且可借“差缉”“拘传”一类的术语判定案件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这类术语的就是细故案件,比如查验票中,要求书役去核验的尸体案件有可能就是重情案件)。不仅包括南部县、巴县、冕宁县在内的四川如此,滋贺秀三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淡新档案的研究,也发现在我国台湾淡水厅、新竹县地区,票承载着调查、取证、督责、调解、遏暴、查封、传讯、逮捕等功能,不能简单地把听讼程序等同于庭审程序。
笔者与滋贺秀三先生对票的命名都是依据其所承载的功能而确定的,两者名称不尽一致的原因主要是因为:(1)票的表现形式存在地域性差异。比如遏暴票基本不见于《南部档案》;又如在广西,票主要分为传票、拘票、快票、并票、协传票、过界票六种,又明显不同于前两者;(2)笔者对票的命名注重“档案的原生性”,即一般照录原始档案,而滋贺先生多根据其意而加以概括;(3)笔者注意到了票的多功能性,衙门往往将勘、验、唤或拘等的功能集中于一票,要求书役一并执行,而滋贺秀三的命名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从笔者所列差票图示,读者也可看到,在四川南部县,差票的制作者存在工房、户房、兵房、刑房等不同的房役,此种情况也出现在四川的巴县、冕宁县、会理州等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四川,各房都有处理词讼案件的权利,如刑房主要负责命盗案件,工房则主要处理与营造有关的案件,他们各自依其职掌处理词讼事务。从保存下来的《南部档案》看,票的数量以户房、工房、礼房、刑房为多,分别为、、、件,这也能说明衙门对词讼案件的处理并非如学界所想象的那样仅由刑房独办。不过,在其他省份也有不同的做法,如安徽南陵县,统一由承发房办理;又如在青海循化厅,则没有写明何房承办。
“差役之票,即讹钱之券也”,既往的研究往往给我们一种差役借票需索、横行乡里、胡作非为,政府因为不给差役工资而无可奈何、任其搕诈的印象。而本文“兼具多种功能的票”则说明,政府已充分意识到一张差票对涉讼者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在实践层面采取了将可发若干次的差票合并为一票的做法,这不仅提高了衙门的办事效率,更降低了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资源消耗。不仅如此,已有的研究也说明在巴县、南部县、宝坻县、获鹿县等地的衙门有一套利用木戳印章管理差票签发的制度,要求在盖于差票的木戳印章上逐一填写到房、呈稿、送签、发稿、发签等具体的时间信息,这些信息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修订。如在四川南部县,咸丰初年的信息为:典吏、X日呈稿、X日缮清、X日磨对、X日封发、X日判行、X月X日时申发等(图16),与同治年间的(图3、4)不尽一致。这些内容大大丰富了我们先前获取的衙门对书役管理的认识。
图16 木戳印章
从南部县来看,差票的种类繁多、功能多样、样式简洁、程序严明,说明司法案件的审理发展到清朝已经十分完善。而经过清末的法制改革,差票的专业化趋势明显,分类也更加明确,这些制度化的规定是中西方合力的结果——对外移植西方近代法律,对内要求防范书役对民众的敲诈勒索。总体而言,清末的差票改革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提高司法效率,其积极意义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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