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尽职调查是如何开展的?
7.3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7.3.1什么是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收购方之委托,就拟议的收购事项,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收购人作出判断提供法律方面的依据。实务中,客户通常会要求律师在尽职调查结束之后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某些问题(如房地产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也是律师后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依据。
7.3.2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有什么区别?
在同一个并购项目中,委托人往往既委托律师进行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也委托会计师进行并购财务尽职调查。律师与会计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在一定范围内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是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分工和责任划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调查范围不同。
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目标公司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态和诉讼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上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不同。
由于进行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目的等不同,尽管在调查清单的设定和调查项目、调查内容等方面,二者有共同之处,但即使针对同一事实的调查,二者的角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法律尽调和财务尽调都包括目标公司享有地方政府给予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的数额、时间、账务处理的合理性等问题,而律师则审查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
然而,术业有专攻。律师要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必须借助会计师的专业经验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会计师要发现更多的财务黑洞和隐性债务又要依赖律师对风险的敏感度和对具体领域风险防范的经验,二者相得益彰。
7.3.3中国“法律尽职调查”的起源是什么?
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漏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规则第5条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的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最早在中国大陆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法律尽职调查”这一概念。
“法律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并不局限在并购领域。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会出现在私募融资、风险投资、公司并购、IPO、债券发行、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交易中,由购买方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研究,作为委托方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及最终交易定价的依据,而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成为证券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审批的依据和要件。
7.3.4法律尽职调查有哪些衍生义务?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具体针对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规定,其衍生义务基本参照资本市场的尽职调查规定。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所涉及的尽职调查行为比较规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均会自觉地进行尽职调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的要求,在公司证券发行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必须承担勤勉尽责义务。其中涉及的法律如下: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勤勉尽责是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衍生义务,如律师在进行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可能面临非常严重的处罚甚至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认为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作为非诉律师的核心业务,既是最基本的工作手段,也是必要的免责工具(一份详细的能够体现律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尽职调查底稿会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均证明律师不存在主观恶意,从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免除处罚),各从业人员必须以审慎的原则,勤勉的态度完成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7.3.5律师在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中的责任有哪些?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各中介机构在从事尽职调查业务中,均应遵守勤勉尽责的义务,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业务时也不例外。作为律师,其在尽职调查业务中应负有以下责任:
(一)律师应当具有审慎、尽职的态度,并同时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
(二)律师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开展尽职调查业务;
(三)律师应当保守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以及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律师应结合尽职调查工作的目的全面细致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五)律师有必要在尽调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尽职调查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要求目标公司出具承诺函、声明等;
(六)尽职调查应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七)另外由于尽职调查工作最终必然涉及律师出具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所以律师还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7.3.6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有哪些特点?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职责”来源一是法律上的定位,另一个即是当事人的授权,然而作为法律业务的一种,其不仅具有专业特征,还有其固有的行业特点。
(一)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具有专业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目的性。
开展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应紧紧围绕当事人拟进行的收购计划目标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调查的对象、采取调查的方式以及调查的重点都会有所不同。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应仅从法律的角度对目标公司作出合法与否的评判,对目标公司的其他方面不作评判;
2.专业性。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一般由律师进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目标公司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相关方面作出自己的专业评判;
3.独立性。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完成。在尽职调查过程当中,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独立的进行调查,不受委托方或目标公司的制约,对外出具的调查报告及其法律意见应当是律师独立的判断,并独立承担责任。
(二)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具有其行业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涉及面广泛。
从行业来看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涉及面很广,通常会调查到目标公司的各个方面,涉及其历史沿革、股东、资产、业务、财务、重大合同、劳动关系、税收、质量、安全、环保、诉讼或仲裁等最少12个方面,可谓面面俱到;
2.责任重大。
法律尽职调查的责任无论是从证监会、股转系统、基金业协会等行业监管机构,还是从律师协会的行业指导要求来看均体现出严厉的特点,要求律师勤勉尽责。这种要求类似于企业的“IPO”,律师面临深重的督查和赔偿责任。如发生重大疏漏,轻则受到行政惩戒,连续多年无法从事证券类业务,重则会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甚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又如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中,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公开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3.7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渊源有哪几类?
规范法律尽职调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监管类,一是操作类。
(一)监管类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包括:
1.《证券法》(年通过,年修订);
2.《证券法》(年通过,年修订);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年);
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年);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份公司制订,证监会批准年);
6.《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4号)及其系列解答。
(二)操作类的部门规章较多,主要包括:
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会,年);
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年);
3.《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全国律协年);
4.《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年);
5.《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年);
6.《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份激励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年);
7.《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股转系统年6月);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股转系统年9月);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股转系统);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7.3.8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根本上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并购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委托人作出法律判断提供依据。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委托拟进行的交易事项而展开,并对此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
(一)发现、分析并评估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存在的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揭示或者提示与拟进行交易相关的法律风险;
(三)为客户判断拟进行的交易是否可以继续提供线索;
(四)对目标公司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客户提出解决方案或者补救措施;
(五)为交易结构、收购价格、先决条件、交割后义务以及交易各方的其他义务等之确定、并购交易设计与交易进程之调整,向客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
7.3.9如何合理的确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确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和工作范围,律师首先必须要充分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方的特殊需求,并结合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所处的行业特点、委托的时间要求等各方面的因素,与客户方充分沟通后确定,以得到尽可能全面、合理和有效的调查结论为标准。
近几年,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已经发展成极具独立性的一门业务,调查工作范围也不断拓展,在通常的项目以外,逐渐开始注重对团队和产品优势的尽调,而重中之重是团队的领导人。
综上,法律尽职调查之前需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做好沟通,合理确定尽调目的、对象以及范围。
7.3.10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有哪些?
结合目前所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实务,归纳现有的尽职调查方法与其他尽职调查基本相同,包括书面资料收集;查验原件;访谈;实地调查;查询;制作书面笔录;录音、录像;网络检索等。具体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一)取得目标公司的配合,调阅目标公司的档案资料及其他文件文字材料;
(二)约见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配合调查有关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
找高管访谈,做询问笔录,是法律尽职调查不可或缺的一环。高官的级别要相对高一点,最起码是财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及总经理、董事长等,涉及到技术优势和销售渠道等情况,还要访谈具体的业务人员。当然通常约谈一把手是困难的,这种困难不是沟通上而是形式上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访谈时不要囿于正规访谈形式,不要过于僵化和执着。询问要注意常规项和非常规项的交叉,最好对多个高管的访谈同时进行,内容上要有共同点,以便于对比,注意时间上不要让他们有沟通的机会,往往会有意外收获。现场尽调期间也可到职工食堂吃饭,把工作的架子放下来,体验生活之余喝茶闲聊都能发现“蛛丝马迹”;
(三)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的宣传介绍及其他资料等;
(四)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线索、信息以及其他渠道进行调查;
(五)通过目标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调查目标公司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情况;
(六)通过相应的主管机关调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和权益的质押等情况;
(七)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八)通过目标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调查;
(九)通过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调查;
(十)律师可以依法通过收集文字资料、约谈并记录,走访、查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档案;
(十一)与相关方核对事实;
(十二)实地考察;
(十三)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上述各调查方法,在相关管理办法、执业规则中,均有明确规定,与上文提及的尽职调查方法异曲同工,在此不做赘述。需要强调的是,目标公司及提供书面凭证的其他主体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律师也应亲自到目标公司进行现场的核查,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比如,中国证监会对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一项重要理由即是竞天公诚对于其尽职调查法定义务的违反,“竞天公诚存在通过天丰节能获得天丰建设的购销合同,未亲自到天丰建设索取的情形”,“竞天公诚存在未亲自去天丰建设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访谈的情形。工作底稿中没有律师前往天丰建设现场调查的工作记录、访谈笔录及合同或相关财务账簿信息。在查验程序尚未充分履行,待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竞天公诚对于天丰节能协调天丰建设所提供合同未采取进一步的手段进行查验,仅在有限的合同范围内,对交易对方中是否存在共同方进行比对,并据此出具了不存在实质性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另外,伴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达,录音录像是一种非常便捷的取证方式,作为其他尽职调查手段的重要补充,也逐渐被广泛应用。《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需要其他第三方进行确认的事项,律师应通过访谈、函证的方式进行。访谈、函证可与其他中介结构的尽职调查共同进行,但必须做独立调查及判断。第三方接受访谈但不愿出具确认文件的,或第三方不接受访谈的,律师应制作笔录并通过摄影等方式进行作证。”
7.3.11常用的尽职调查网站有哪些?
规避公司风险,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而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网络信息已呈爆炸式增加,能有针对性地选择出真正有效的信息便显得尤其关键,而通过相关网站查询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是目前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手段。按照待查询的信息类别,如,主体基本信息、涉诉信息、财产信息以及投融资信息等进行梳理,常用的尽职调查网站主要有几下几类:
(一)待查信息为主体基本信息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
7.3.24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对税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