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洛伦佐·加斯巴里(LorenzoGasbarri),博科尼大学国际法研究员。
●译者简介
陈曦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生
●校对
李施安,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生
01
声明
●本文原载于voelkerrechtsblog,题目是“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asasuigenerisorgan?Acallforself-reflection”。本文是对达娜厄·阿扎里亚(DanaeAzaria)博士论文的评论。达娜厄·阿扎里亚是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年在《欧洲国际法论刊》曾在发表论文《CodificationbyInterpretation’:TheInternationalLawCommissionasanInterpreterofInternationalLaw》。译文观点不代表译者和平台立场。
02
正文
●引言
DanaeAzaria的文章将成为研究国际法委员会(ILC)有关编纂和逐步发展国际法之任务的重要参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她敏锐地识别并定义了最近“通过解释加以编纂”的实践。就这场引人入胜的讨论,我想针对一个与其分析对象平行的问题贡献些简略思考,这个问题涉及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正式地位。通过确定“国际法委员会是什么”,我们同时可以阐明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质,包括其(发布的)解释性声明。首先,我会阐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然后,我将接着讨论“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机构的地位”是如何与理解其工作本质这一问题相关。最后,我将通过明确自省的法律实证主义价值,来批判国际法委员会缺乏自省的做法。●为何国际法委员会的地位影响其解释国际法的权限?
国际法委员会地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其解释性声明的规范性效力。我所称的不确定性,是指国际法委员会自身努力认可自己在国际法编纂和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曾多次在对外表态时避免提及其声明的规范性效力。例如,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性声明显然在识别习惯法规范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正如Azaria所说,他们“向期望在联合国系统内外引发反响的国家提出建议”,这“可能最终导致就习惯法国际规则的内容达成一项协议”(见Azaria文第页)。
然而,尽管委员会对其工作本身展开了广泛讨论,但“国际习惯法的识别结论”(以下简称“识别结论”)并未提及此问题。LuízaLe?oSoaresPereira写了一篇非常有趣的文章,回顾了上述讨论,指出国际法委员会没有将自己的工作列入第14条识别结论项——“各国最权威的国际法专家的学说”是正确的。尽管如此,她强调国际法委员会本应用一个单独的结论阐明其工作在确定国际习惯法中的特殊地位。
Azaria的文章完美地解释了为什么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性活动是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核心,以及为什么国际法委员会应该认可自身作用。我认为,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性声明没有被归入某个类别,是由于它作为国际组织机构的正式地位造成的。严格来说,国际法委员会(的归类)受到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渊源中地位不明确情形的影响。
●作为联合国机构的的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根据联合国大会第(II)号决议成立。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其所有行为后果都归于联合国。至于它们作为“组织规则”的地位,国际法委员会的声明和例如安全理事会的决议没有区别。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自身将“组织规则”定义为包括“组成文件、决定、决议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依据上述文件通过的法案,还有既已形成的组织惯例”(《国际组织责任条款》第2条)。
这一论断有助于将Azaria的论文置于“国际组织规范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的长期讨论的框架内。此涉及极广的讨论包括安全理事会决议的解释、联大决议在形成习惯法方面的作用,还有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活动等事项。其中存在的重大分歧不言自明。然而,对于国际组织在形成国际法方面的作用,他们都同样的模糊不清。例如,即使国际法院(ICJ)本身是联合国机构,且在识别国际习惯法规则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识别结论第13条),法院也从来没有明确界定国际组织在识别国际习惯法规则中的地位(例如本文论述中涉及的自决行为),这是不合逻辑的。
通过澄清“国际组织规则”的地位,我们同时厘清了其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显然,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国际法的影响不同于例如“员工工作制度”的文本,但重要的是区分两者同等的正式地位和明确其中某一份文件可能更具相关性的事实。用国内制度做类比可能有助于澄清上述观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不区分行政、立法、司法或其他形式的国家实践(识别结论第5条)。尽管如此,很明显每种实践形式的具体权重存在重大差异。这对国际法委员会的声明也是适用的,正如Azaria引自国际法委员会的评论一样:“给予它们的权重取决于性质因素,例如‘委员会所依赖的规范来源,工作的完成阶段,最重要的则是各国对其接受程度’”(见Azaria文第页)。
这一判断也适用于其他文件,如联合国大会决议。例言之,《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性清楚地说明了不同文件的地位存在差异。
Azaria通过将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性声明概念化为“提议”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