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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东公共DV现场(ID:GDGGDVXC)漳平市人民法院、龙岩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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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福建省漳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
在烧仙草、白凉粉中
掺入非食用物质硼砂的案件
被告人林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禁止被告人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图文无关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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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的夏天,被告人林某、戴某夫妻二人制作白凉粉和烧仙草以每斤3元至5元的价格售卖给街边过往行人。年7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被告人林某销售的白凉粉和烧仙草。经检测,送检的白凉粉中硼酸含量为㎎/kg;送检的烧仙草中硼酸含量为㎎/kg。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戴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林某、戴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什么是硼砂?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非法添加硼砂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支持严惩的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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